各位患者及家属:
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号),该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特殊管制药品,用于睡眠障碍、焦虑、精神障碍等疾病治疗,但存在成瘾、药物依赖风险。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,防范药品非法外流,现将门诊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、取药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就诊身份核验管理1、本人就诊开药:
患者本人前来门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,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,医师核验人证信息一致,方可开具处方、发放药品。
2、家属代办(仅限行动不便特殊情况):
患者确实无法亲自就诊,家属代为办理开药、取药,必须同时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,两证缺一不可,医师核验双方身份并登记留存相关信息。首次就诊不支持家属代办,首诊必须患者本人面诊。
3、未成年人开药:
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,监护人必须陪同就诊,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。
4、知情同意签署:
凡开具需要带离医院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,患者本人或代办家属需现场签署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》。知情同意书明确:严禁套开、超量开药;药品存在成瘾风险,不可自行调整剂量;必须遵医嘱定期复诊;过期、剩余未使用药品应交回医院;私自转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涉嫌毒品相关违法犯罪,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二、处方用量、续方管理严格遵照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及国家新规执行处方限量:
(一)急诊口服剂型第二类精神药品:不超过3日常用量;
(二)普通门诊:不超过7日常用量;
(三)重要提示:按照法规,互联网诊疗禁止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,该类药品仅支持院内面诊后开具,线上平台无法开药。
三、复诊随访要求1.首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,需要患者本人面诊,医师完成病情评估后开具,不支持家属代办首诊。
2.长期服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,每3个月需要本人到院面诊评估病情,医师结合病情调整治疗方案。未按要求复诊的,将不予继续开具该类药品。
四、用药安全与法律告知(一)第二类精神药品仅限患者本人遵照医嘱治疗使用,严禁转借、赠予、倒卖、囤积,禁止自行增减药量、擅自停药。服药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、禁止饮酒。
(二)剩余药品回收:过期、未用完的第二类精神药品,请交回我院,由医院按照法定流程统一销毁,个人不可随意丢弃、私自留存。
(三)法律风险提示: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,私自出售、转借、非法流转属于违法行为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未构成犯罪的,予以治安处罚。
五、温馨提示1.就诊开药请务必携带身份证件,证件不全,无法正常开具药品,会耽误您就诊。
2.医师会结合病情、既往用药史开展处方点评,对异常开药情况进行干预,请积极配合医师评估。

